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类
一、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标准: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三、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标准:根据单位缴纳社保费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对象:企业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标准: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
政策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标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八、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政策对象:国有企业
政策内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1.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参加定向招录或给予适当加分。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的,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2.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
3.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4.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新录用为公务员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按规定高定一至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按规定高定一至三级。
5.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基层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
6.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科研助理岗位经费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