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来源: 兰州日报 浏览量: 3882
1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办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等层面,全方位部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家庭
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家庭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职能,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学校
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
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办法》指出,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社会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网络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
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政府
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
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扩建、改造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设施,改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司法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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