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解读“激发教育和培训消费活力”

来源: 光明社教育家 浏览量: 16183

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文中“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中提到教育和培训消费,被市场解读为利好。据媒体报道,8月5日至7日,连续三天教育培训板块持续活跃,被不少人认为是教培行业又一次迎来了春天。

“教培行业复苏”“教培行业迎来春天”,这都是对政策的过度解读。政策所提到的“培训”,与一些自媒体解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并非一个概念。对校外非学科培训、职业培训、成人继续培训,国家政策一直是鼓励、支持的,而对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依旧实行严监管。激发教育和培训消费活力,是规范培训业发展,并促进提高服务质量,而非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其实,《意见》对“教育和培训消费”有进一步的界定。具体为: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放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推动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非学科类优质公益课后服务。鼓励与国际知名高等院校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显然,推动培训消费的核心措施是由学校购买校外第三方服务为学生提供非学科课后服务,而不是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开放学科类培训。

事实上,这并非新措施。实施“双减”以来,我国教育部门一直在推动学校提供优质的课后服务,以此疏导家长对校外培训的需求。而鉴于学校的师资力量有限,购买校外第三方服务,就既可丰富课后服务的课程、活动,又可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转型,支持非学科培训发展。

但不可回避的是,由于中高考升学仍主要根据学生的考试总分、排名进行录取,部分学生仍有提高成绩考取更好的学校的诉求,因此,在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进行从严监管后,出现了隐形、变异的学科类培训,包括有的进行非学科培训的机构,把学科类培训包装为非学科培训。如何治理隐形、变异的学科类培训,成为校外培训监管的难点。

在此背景下,每过一段时间,都有针对校外培训政策的“一惊一乍”解读。如2023年7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通过,当时不少自媒体的解读是“禁止一切校外培训”。今年2月,教育部网站发布公告,对《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有媒体将其解读为放开校外培训,“教培业的春天到了”。

这都是偏离政策本身,把校外培训等同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歪曲解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只是培训的一部分。国家对培训实行的是分类监管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出现这种解读,也有其“市场”,因为家长们普遍关心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在所有培训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曾经是市场份额最大的。

从激活消费活力角度看,开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无疑可以起到“立杠见影”之效,那些隐形、变异的学科类培训也可走出地下。这也是不少培训机构所期待的。但是,激发培训消费活力,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是并行不悖的。不是一激发,就全部放开,并一放即乱;也不是一刀切严管,一管就死。

一方面,要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一刀切”管理思维,对政策所允许、鼓励的校外培训,要依法支持,不能人为设限,如抬高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对非学科培训机构进行过度监管。而要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的非学科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另一方面,不能以“清零”为目标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双减”的目的是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与校外培训负担,不是“清零”校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应该允许有合法资质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给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培训服务。在听取机构、家长的意见基础上,科学设置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按市场规律制定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政府指导定价。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要发挥其给学生提供差异化教育培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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